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体检须知

来源:作者:admin发布时间:2012年12月03日 浏览次数: 次 [字体: ]

 

体检须知

 

一、考生应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,其它医疗单位的检查结果一律无效。

二、严禁弄虚作假、冒名顶替。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病史的,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(人社部发[2009]126号)。

三、体检表上贴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1张,并由组织人社部门加盖公章。

四、体检表第2页由受检者本人填写(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),要求字迹清楚,无涂改;病史部分要如实、逐项填齐,不能遗漏。体检表上不得填写本人姓名和相关信息,其中“抽签序号”和“受检者签名”按照抽签序号牌填写。

五、体检前一天注意休息,勿熬夜,不饮酒,避免剧烈运动。

六、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、B超等检查,请在受检前禁食8-12小时。

七、女性考生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,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。怀孕或可能已受孕的考生,请事先告知医护人员,可不做X光检查,但要听从医生的意见确定体检项目(例如:试纸检验)。

八、请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,勿漏检。若自动放弃某一检查项目,将会影响录用。体检医师可根据实际需要,相应增加必要的检查、检验项目。

九、如对体检结果有异议,请按规定向组织人社部门提出。

十、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,可以提出复检要求,复检要求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二日内进行,复检只进行一次,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。但对身高、体重、视力、血压、心电图等可即时给出结论的体检项目,考生有疑问的应当场提出并复检,当天体检结束后,不再安排复检。